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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7/30 8:25: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定点医院: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213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2016年度(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含城镇待出生婴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皖人社发[2009]48号)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实行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等“五个统一”。
 
    三、资金筹集标准
 
参保对象
年缴费标准(元/人)
个人缴费
政府
补助
合计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少儿、
待出生婴儿
150
420
570
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
140
420
560
成年
一般非从业城镇居民
150
420
570
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90
420
510
“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
60
420
480
 
    低收入家庭、“三无”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保对象凭《低保证》,重度残疾人员凭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办理参保缴费。
 
    四、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缴清年度保险费后,在核算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0%。连续参保达二年及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元;二级以下医院为100元。
 
    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外地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20%,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外地住院的,个人先自付25%。起付标准每次800元,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
 
    (二)报销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即在一个核算年度内,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肾脏病、慢性结肠炎等35种慢性病),个人自付1000元后,超出部分按65%的比例由基金支付。其中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报销的比例为75%;透析费按甲类项目执行。
 
    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的住院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兜底报销比例为4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65%。
 
    (三)补助参保居民生育费用。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补助400元,剖腹产补助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四)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4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50元;一个结算年度门诊统筹支付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报销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6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具体规定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35号)办理。
 
    五、参保缴费程序
 
    (一)一般城镇居民的参保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校学生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代办机构为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在校学生是所在学校。
 
    (三)已参保的城镇居民须持居民医保就诊证、户口薄、身份证,到代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四)新参保人员须持户口薄、身份证、一寸彩照一张,到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二条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二)需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医疗(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5%,剩余部分按规定办理。体内置放材料个人先自付15%。
 
    (三)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为:一级医院25元/床/日,二级医院30元/床/日,三级医院35元/床/日。
 
    (四)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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